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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既有海关港口查抄要求又有海关目标地查抄要求,或属于《归并查抄商品清单》,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申请正在进境地海关港口监管区归并实施且已完成相关查抄的。
进口货色准予提离后,凭海关放行通知准予发卖或利用。此中,属于下列景象的,正在办结海关相关手续后方可发卖或利用。
(五)有海关港口查抄要求,且属于《附前提提离商品清单》,除取样送检外的其他港口查抄成果未见非常,已取样送检尚未反馈检测成果,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向海关申请附前提提离并许诺正在检测成果及格前不发卖或利用的。此中,存正在射中不答应提离的功课要求或需要正在港口监管区期待检测成果等特殊景象的,正在完成相关功课手续前不得提离港口监管区。
为进一步提高港口监管效能,优化港口营商,推进外贸成长,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进口货色分段实施准管模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布告如下?。
本通知布告所称《转场查抄商品清单》《归并查抄商品清单》和《附前提提离商品清单》,由海关总署按照风险情况变化及评估成果实施动态调整,并正在中国国际商业单一窗口()发布。
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正在检测成果及格前违规发卖或利用相关货色的,海关按照相关对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进行惩罚。同时,自违规行为发觉并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合用附前提提离。情节严沉或再次违规发卖或利用的企业,不再合用附前提提离。
(二)仅有海关港口查抄要求且已完成港口查抄的。此中,进境地海关港口监管区内不具备查抄前提且属于《转场查抄商品清单》的,进口货色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或其代办署理人)可向海关申请正在具备查抄前提的特定场合或场地实施转场查抄。
本通知布告自2025年4月8日起实施。海关总署通知布告2019年第160号(关于分段实施准管加速港口验放的通知布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