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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是指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元供给劳动,难以分辩劳动者和哪家单元存正在劳动关系,呈现用工从体不明白的现象。因为混同用工往往发生正在联系关系企业之间,那么用人单元该若何认定?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用人单元能否需要承担连带义务?这些问题正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正在争议,各地法院存正在分歧的理解,也有分歧的裁判法则。市通州区认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象,连系邵某取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签定的环境,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邵某取双某某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关系、2018年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间邵某取双某某策一分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关系。”市第二中级认为:“双某某公司、双某某第一分公司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所供给的并不脚以支撑其从意,连系邵某的从意环境及供给的环境,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采信邵某于2009年6月1日取双某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案中法院认为,若是联系关系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象,应连系劳动者取用人单元签定劳动合同的环境,以此认定劳动者取哪一个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关系。市第二中级认为:“关于某旭集团公司能否该当承担连带义务,按照查明的现实,某旭集团公司取某旭科技公司、新某蓝能源科技无限公司存正在联系关系关系,王某正在取某旭科技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间亦存正在取某旭集团公司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做为新某蓝能源科技无限公司员工代办署理诉讼的环境。称王某受某旭科技公司的而代表某旭集团公司及其他联系关系公司进行出庭应诉勾当,但未能就此充实举证。按照一审法院查明的现实以及两边举证,本院采信王某关于混同用工的从意。某旭集团公司关于无须承担连带义务的上诉请求,缺乏现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撑。劳动者付出劳动能否为用人单元营业的构成部门或劳动者能否现实接管用人单元的办理、束缚,用人单元能否向劳动者发下班等身份证件,能否答应劳动者以用人单元员工表面工做等。上海某公司、江苏某公司代表人系统一人即宋某,而宋某曾系金某某公司股东。葛某系金某某公司财政兼江苏某公司财政,另又担任上海某公司监事。蒋某系金某某公司代表人,又系上海某公司副总司理,从三家公司人员任职环境,一审法院认定三家公司存正在高度联系关系性,本院予以承认……上海某公司另称葛某系金某某公司员工,并供给葛某社会安全缴纳单予以证明,然葛某缴费记实显示至2021年3月其缴费单元仍为金某某公司,取上海某公司称金某某公司于2019年7月退出运营不符。相反,方某供给的微信记实显示其入职至分开一曲取葛某进行联系,故上海某公司等三家公司确存正在人员混怜悯形。鉴于方某工做地址正在上海市、工做内容系上海某公司营业部门,且受上海某公司办理,故方某取上海某公司存正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就此已做了详尽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上海某公司要求确认其取方某无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撑。”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时,应连系劳动报答、劳动者能否现实接管用人单元的办理、束缚等要素分析认定劳动者取哪一个用人单元存正在劳动关系。上海市第二中级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人身关系和财富关系属性、平等关系和附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必需将劳动力让渡于用人单元,接管用人单元的批示、办理和监视。联系关系企业之间,用工常呈现出混同现象,大量交替用工或借用的环境屡见不鲜。判断联系关系企业间的用工从体,正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取工做现实严沉不符的环境下,应按照用工现实以各联系关系公司中取劳动者工做联系最亲近的为准。”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定的混同用工中劳动关系的从体次要是按照用工现实,以各联系关系公司中取劳动者工做联系最亲近的为准。上海市第二中级认为:“现郭某坚称,科某某公司取某迈公司系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用工从体混划一环境,经查,科某某公司取某迈公司的股东确有堆叠,科某某公司亦自认取某迈公司为联系关系企业。然而,无论是科某某公司仍是某迈公司正在法令上都是的企业法人,享有的法人资历,行利用工办理权,并承担响应的平易近事义务,《中华人平易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劳动者非因天职缘由从原用人单元被放置至新用人单元的也仅限于对劳动者的工做年限予以持续计较。从劳动关系相对性予以调查,科某某公司对于郭某于某迈公司所发生的营业提成,因郭某未供给其取某迈公司的书面商定、相关发卖根据,科某某公司从意无法查实,具有必然的合。如郭某仍从意2020年3月31日之前相关发卖业绩提成、加班工资等诉请,可向某迈公司另行从意。”本案中,劳动者郭某认为科某某公司取某迈公司存正在用工混同的环境,科某某公司应一并承担连带义务,但法院最终认定取郭某存正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元承担法令义务,联系关系公司无须承担连带义务。天津市第三中级认为:“按照正在案及各方陈述,上诉人工做期间,同时为包含被上诉人和原审第三人正在内的多家公司供给办事,同时取上述两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且期间存正在沉合,正在曾经生效判决认定上诉人取原审第三人存正在劳动关系的环境下,上诉人从意取被上诉人亦存正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不予支撑。”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的概念是劳动者正在统一时间只能为一家单元工做,只能取一家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天津市武清区认为:“殷某从意自2013年1月取腾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任何予以证明,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撑。而根据腾某公司关于企业义务系统人员录用的通知载明的内容,一审法院确认殷某取腾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该通知下发时间即2014年1月1日。虽殷某取案外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定了劳动合同,但哈某公司是腾某公司全资注册的子公司,而合同签定后,殷某的工做岗亭、工做内容、工做地址、职责均没有任何变化,且正在该合同履行期间,殷某仍正在接管腾某公司办理及工做放置,腾某公司亦认可殷某的工做内容中有涉及腾某公司的部门,且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亦是由腾某公司出具,而解除的劳动合同又是殷某取案外人哈某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签定的劳动合同,殷某的银行卡买卖明细又显示是通过哈某公司的账户领取工资。通过上述现实脚以认定,腾某公司取哈某公司属于联系关系公司,腾某公司正在承担本案义务后,其取哈某公司因从体混同发生的内部问题,可另行处理。”天津市第一中级认为:“一审法院通过查明的现实脚以认定腾某公司取哈某公司存正在运营场合、办理人员混同,营业内容存正在交叉的景象,哈某公司又是腾某公司全资子公司,即两个公司为联系关系公司,殷某取两个公司之间均合适劳动关系形成要件,据此认定为从体混同单元的混同用工并无不当。腾某公司取哈某公司旨正在通过混同用工来恍惚承担劳动法令权利的从体,为劳动者权益,一审法院认为,两个公司都负有对劳动者履行全数法令义务的权利。殷某做为劳动者选择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腾某公司做为用人单元,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支撑亦无不当。”本案中,法院认为正在联系关系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简直认具有选择权,法院以此确定现实的用工从体。天津市第一中级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某虽取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无限公司签有书面合同,可是按照被上诉人孙某的工资发放环境、工功课务内容、工做地址等环境,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取被上诉人天津某某房地产经济无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孙某的承担连带义务并无不妥”。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当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时,联系关系公司该当对劳动者承担连带义务。第五中级认为:“起首,关于两边能否存正在劳动关系。联系关系公司之间混同用工,劳动者取联系关系公司均合适劳动关系特征的环境下,劳动对于劳动关系简直认具有选择权,可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克不及反复享受。企业之间的联系关系关系,是指公司股东、现实节制人、董事、监事、高级办理人员取其间接或者间接节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好处转移的其他关系。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商业公司均系由李某某做为绝对控股股东;正在机关的法律视频中,李家某做为至远某某公司股东之一出头具名协调取徐某之间的胶葛,但至远某某公司又辩称李家某的行为系代表李某某(做为某某商业公司股东身份)出头具名协调;此外,某某商业公司股东何某又按期向徐某及至远某某公司其他员工转账发下班资。故本案中,至远某某公司和某某商业公司合适具相关联关系的特征,二者应系联系关系公司,可以或许认定两个公司正在人事办理中存正在交叉。徐某能够选择至远某某公司或某某商业公司做为用人单元。本案中,法院认为正在联系关系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简直认具有选择权,可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克不及反复享受。第五中级认为:“关于唐某、陈某某以及李某某能否该当领取陈某平2017年9月以及10月工资2710元的问题。因梦某某公司、庆某公司、原沉庆某某鞋业无限义务公司以及原璧山区某某鞋业无限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一审法院基于陈某平最初系取原沉庆某某鞋业无限义务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书,且工做地址正在璧山、从该公司领取过工资的环境,认定陈某平最初是正在原沉庆某某鞋业无限义务公司工做并取该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案中,法院认为正在联系关系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环境下,应按照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工做地址、工资发放从体等环境分析认定劳动关系。广东省广州市河汉区认为:“某保公司虽从意取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关系,但连系本案及陈述,吴某某取某保公司签定有劳动合同,某保公司确认其发放吴某某部门工资,入职申请表左上方也记录有‘某保人力’字样。故本院对某保公司的该从意不予采信,确认吴某某取某保公司存正在劳动关系。俊某公司虽从意取某保公司成立劳务调派关系,但俊某公司取某保公司之间未签定劳务调派和谈,且吴某某取某保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也并未明白商定用工单元、调派刻日等内容,不合适劳务调派的法令,故本院对俊某公司的该从意不予采信。再者,俊某公司虽从意取某保公司签定有项目外包揽事合同,取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关系,但项目办事外包是指企业通过采办第三方供给的办事来完成本来由企业内部办事完成的工做,企业只需对第三方供给的办事进行监视,人员应由第三方进行办理。现实上吴某某的工做场地正在俊某公司的停业厅,因而俊某公司取某保公司签定的项目外包揽事合同并未现实履行,俊某公司取吴某某之间合适成立劳动关系的特征。综上,本院认定俊某公司和某保公司对吴某某系混同用工办理,均取吴某某存正在劳动关系。连系吴某某供给的入职申请表,本院确定吴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人职某保公司,再连系已查明的去职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本院认定吴某某取俊某公司、某保公司正在2017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存正在劳动关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认为:“关于某保公司取吴某某能否存正在劳动关系的问题。某保公司以俊某公司进行办理、工做地址正在俊某公司,某保公司取俊某公司签定的是以外包合同为由从意某保公司取吴某某不存正在劳动关系。然吴某某系取某保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入职表是某保公司供给,工资由某保公司发放,某保公司称的人事代办署理、外包合划一均没有向吴某某披露,没有取吴某某、俊某公司签定三方劳务调派合同,故一审讯决认定某保公司同时取吴某某存正在劳动关系并按照吴某某的仲裁请求判决某保公司承担响应义务,并无不妥。”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劳动者正在统一期间内为分歧单元工做,且均合适劳动关系形成的要件,劳动者可取分歧单元同时成立劳动关系。广东省深圳市中级认为:“关于孙某某取天某公司之间能否存正在劳动关系问题。起首,两边均确认孙某某于2010年9月入职案外人深圳派某铝业科技无限公司,派某铝业公司、深圳派某科技集团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某科技公司)、深圳市深某水泥无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均为联系关系公司。从孙某某的工资领取环境和社会安全参保环境来看,孙某某曾正在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任职,此中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社会安全参保单元是天某公司,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天某公司、派某公司的公司账户配合向孙某某转账工资,天某公司的公司账户向孙某某转账报销款,天某公司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上述查明的现实可知,派某铝业公司、派某科技公司、深某水泥公司、天某公司存正在混同用工的景象。其次,天某公司供给了银行流水、两份公证书以及证人证言证明孙某某于2018年11月入职案外人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本院认为,按照上述查明的现实,孙某某于2010年9月人职派某铝业公司,后正在其联系关系公司任职,其间社保缴纳及工资领取均未中缀,最初正在天某公司任职,向其领取工资及报销款,并于2020年3月1日向孙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脚以证明孙某某取天某公司存正在劳动关系。因法令并未双沉劳动关系,即便孙某某2018年11月取深圳市英某房地产开辟无限公司成立了劳动关系,亦不克不及以此否定孙某某取天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故一审认定孙某某取天某公司之间存正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由此可见,本案中法院认为法令并不双沉劳动关系,如劳动者正在统一期间内为分歧单元工做,且均合适劳动关系形成的要件,可认定属于双沉或多沉劳动关系。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认为:“关于能否存正在混同用工的问题,虽然汕头雅某公司取雅某集团均是法人,但两公司属于联系关系公司,且人事办理、工做放置、考勤办理等方面反映出两边对刘某某存正在混同用工的行为,故一审认定两公司对刘某某形成混同用工,应互负连带义务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江苏省姑苏市中级认为:“承前阐发,海某货运公司取海某商务公司该当视为联系关系企业,且存正在混同用工的现实,故一审法院按照相关现实和法令判令海某商务公司对海某货运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义务亦无不妥。”。